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方盛车桥(柳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行政处分决议书(柳关缉罚字[20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
方盛车桥(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海关注册挂号编码:4502931096
2019年5月8日,柳州海关归纳业务部门通过危险剖析发现,方盛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在广州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螺旋锥齿轮研齿机(系减免税货品,报关单号:031、032),在上述两份报关单中,进口货品螺旋锥齿轮研齿机所归入的税号(即产品编号)为8460402000,存在归类过错危险。7月24日,柳州海关归纳业务部门作出如下归类确定:依据《进出口税则产品及品目注释》中关于8460品目注释:“本品目包含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外表精加工用的某些机床,但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在外(品目8461)”;再依据归类总则一至六,“研齿”是齿轮精加工的首要方法之一,确定该产品(即螺旋锥齿轮研齿机)应归入税号8461401900—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切齿机、数控齿轮精加工机床。因为申报进口的螺旋锥齿轮研齿机归于减免税货品,归类过错景象仅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不影响税款征收及许可证办理。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