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五起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回放:EBH315悬臂式掘进机横轴式截割减速器(以下简称EBH315截割减速器)是山西T公司耗资3200万元、投入67名科研人员、耗时3年研发成功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用于煤矿开采等商业运营。该公司与K公司等4家代工企业均签署保密协议,该截割减速器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和独立商业经济价值。2020年4月至8月,X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EBH315截割减速器技术信息是T公司商业机密,利用其与T公司业务往来机会,私自测绘窃取了该公司EBH315截割减速器的输入、输出端的关键数据,并非法获取相关图纸、图册及经营性信息,抄袭制作了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组织生产3台EBH315截割减速器销售给Y公司,并交付其中2台,获利21万余元,造成T公司200余万元利润损失。
2021年6月25日,经权利人T公司报案,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对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机密案立案侦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从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U盘中,提取聊天记录、账务明细、EBH315截割减速器电子合格证、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郑某某生产EBH315截割减速器照片等电子数据,及时向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权利人提供采取保密措施情况及代工企业保密情况等方面证据材料,并对专业技术性和密点辨析予以协助。引导侦查机关将提取的电子数据与T公司提供的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做技术比对,查明EBH315截割减速器密点被非法使用牟利情况。2022年3月17日,综改示范区分局以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机密罪向综改区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综改区检察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准确认定商业机密“密点”和“同一性”,自行补充侦查代工企业保密情况,调取T公司保密资料,询问相关证人,证实4家代工企业保密协议中密点与T公司提供密点相一致,且不存在泄密情况。邀请技术调查官,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将3处主要密点信息与郑某某电脑中存储图纸中标注密点进一步比对,确定了郑某某侵犯商业机密的事实。二是开展社会调查,查明侵权企业拥有25项煤矿机械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出发,决定对X公司和T公司开展“双向合规”,确保侵权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帮助被侵权企业完善相关保密制度。三是开展诉源治理,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一体化履职,建立山西综改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站,与辖区内相关企业建立知产共治关系。2022年9月15日,X公司完成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验收确定为整改合格,检察机关考虑全案事实、主观恶性、危害后果、退赃退赔以及企业合规等情况,决定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回放:普拉达(PRADA)、路易威登(LV)、迪奥(DIOR)、巴宝莉(BURBERRY)、古驰(GUCCI)、芬迪(FENDI)是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知名品牌,北京弘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和上海精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责代理上述品牌国内侵权事宜。2020年5月,宋某、刘某、阎某某、郎某某、高某共同出资,在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底商登记成立“1986男装服装店”,主要经营服饰、鞋包、手表等商品。2020年8月,宋某等五人经共同商议,决定从广州购入上述品牌假冒服饰、鞋包、手表,雇佣销售人员、直播团队进行线下销售和网络直播线上销售。其中,宋某负责门店经营、假冒商品销售,刘某等人帮助宋某购入、销售假冒商品。经查,宋某等人门店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网络直播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侵权商品200余件。经商品权利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定,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侵权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
2021年9月,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应公安机关邀请,共同对销售假冒产品的宋某等人开展收网行动,当场查获大量普拉达(PRADA)、路易威登(LV)等品牌服饰、鞋包侵权商品,并对宋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及时固定电脑账本、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直播排班表、销售单等电子证据。2021年12月31日,小店区公安分局以宋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小店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向北京、上海等地上述品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送达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邀请权利人知识产权公司专家在商标标识的使用和侵权认定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二是准确认定线上销售数额。网络销售在经营模式上虽有别于线下销售,但其本质上仍然依附于线下经营活动。在认定线上销售数额时,检察机关以实际购进假冒侵权商品的数额为基础,将线下门店销售数额予以扣除后,再结合直播带货主播排班表、工作业绩等书证,综合认定线上销售数额。上述审查认定方法不仅客观公正,也较为符合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2022年1月25日,小店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宋某等7人提起公诉。2022年4月29日,小店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宋某等7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例回放: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汾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被普遍的使用于其生产的低度汾、中度汾、高度汾等多种品型白酒。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太原、吕梁购买大量假冒玻汾系列“53%vol汾酒”“48%vol汾酒”“42%vol醇柔老白汾”和“42%vol巴拿马”等六个商标品种汾酒,在其经营的副食经销部对外销售,主要销往新绛县城周边农村商店、饭店等,也销售给附近农村家庭作为红白喜事用酒,销售金额12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324箱,货值人民币16万余元。
2022年9月16日,新绛县公安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发现侵犯注册汾酒商标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并向新绛县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新绛县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张某某销售记账本,并对查扣账本销售记录进行逐项复刻、比对,进一步查清犯罪数额,同时督促侦查机关对查扣的侵权产品做食品安全鉴定。2022年12月21日,新绛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新绛县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2023年3月17日,新绛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14日,新绛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县域行政村假冒侵犯权利的行为查处工作不足,县域执法专业能力薄弱,是导致张某某销售假冒侵权产品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根本原因。新绛县检察院针对该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打击侵权假冒执法责任,建立系统检查、跟踪落实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行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共出动执法105人次,检查酒类经营单位109户,立案查处1起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人的追责力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营造县域尊重知识、保护产权的良好氛围,2023年3月17日,新绛县检察院向新绛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4月12日,新绛县法院认定张某某销售金额118362块钱,判处张某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55086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回放:2021年3、4月份,胡某某大量购入印有某知名品牌白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包括酒瓶、酒盒、酒箱、防伪标识、专用胶带,在其租住的太原市尖草坪区一处院落内,伙同其妻子朱某、儿子胡某,用其购买的低价白酒和散装白酒,生产、灌装成假冒高档品牌白酒,通过物流低价销往全国各地。其中,胡某某负责采购包装及原材料并联系买家进行销售,胡某、朱某负责灌酒及包装。经查,胡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7万余元。
2022年4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以胡某某、胡某、朱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等人在尖草坪区域内购买制假材料、灌装成假冒白酒并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经权利人举报并由公安机关查获,反映出行政执法不及时、侦查打击力度不足和有关部门信息不畅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重点对象和重点场所进行酒类集中整治行动。二是开展类案研判工作,认真梳理治理共性问题,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召开治理侵权假冒白酒座谈会,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追诉标准、案件移送等方面形成共识,签署《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胡某某发往外省62单快递,均未依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存在寄售侵权假冒商品重大隐患。2022年5月,尖草坪区检察院联合公安、邮政部门签署《关于建立寄递可疑涉案物品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寄递部门发现疑似假酒类物品时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形成了公、检、邮三方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侵权假冒酒类商品寄递综合治理。2022年5月12日,尖草坪区检察院依法向尖草坪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 月6日,尖草坪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胡某某等人在规定期限内从事酒类行业经营。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回放:2022年2月,灵石县检察院依职权监督发现,学校周边的文具用品店售卖带有“冰墩墩”形象的玩具,经研判,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办案人员认为有几率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违法线日,检察机关对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核实。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多家商场、金店、文具店、蛋糕店、建材店均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违法销售含有“冰墩墩”形象的商品。“冰墩墩”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北京冬奥组委作为著作权人,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以商业目的、没有经过授权许可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侵害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3日,灵石县检察院依法向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送达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涉案商家没有经过授权使用“冰墩墩”等奥林匹克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治,同时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做全面排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深入涉案商家核查相关违法事实,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涉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为重点,针对商超、金店、文具店、蛋糕店、建材经营店等市场主体是不是真的存在售卖假冒冬奥会纪念品,是不是真的存在没有经过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等情况,做全面排查、整治。本次专项行动共计查处涉案商家7户,没收侵权商品265件,切实打击了侵犯冬奥知识产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县域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