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
《湖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所称电瓶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具体为▼
特别注意,非国标电动车是既不属于电瓶车,也不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黄色的临时牌照,由“地区+7个数字”组成。
2019年4月15日,《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电瓶车生产已经被纳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想要买到合规电瓶车只需认准有CCC认证证书的电瓶车就行。
同样,《湖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中也对电瓶车进行了明确,生产、销售和维修一定要符合新国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得在湖南省销售。▼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瓶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观尺寸、防止火灾阻止燃烧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第九条 电瓶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瓶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瓶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瓶车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改装电瓶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第十二条 鼓励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废旧的电瓶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瓶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瓶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3月1日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消费者也请认准3C认证选购电瓶车,并依法进行登记上牌。否则,交警部门将依法对违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处罚。